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加快建设海洋强国。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正式诞生,对人类更好认识、保护和利用海洋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站在新的起点上,应恪守《公约》精神,完善国内海洋立法,推进海洋科学研究,加强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为实现更高水平的全球海洋治理作出更大贡献。
完善国内海洋立法推进海洋法治
曲波
中国作为最早签署《公约》的国家之一,积极完善国内海洋立法,推动国际合作,严格履行《公约》义务。《公约》目的之一是“在妥为顾及所有国家主权的情形下,为海洋建立一种法律秩序”。良好的法律秩序需要国内法的配套,《公约》有多处关于沿海国、船旗国制定法律的规定。事实上,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就制定了规范内水活动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如195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港管理暂行条例》。1971年我国恢复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后,参加了联合国海底委员会,次年出席海底委员会会议并作发言,之后全程参加了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就多项议题积极提供建议。《公约》1994年生效,我国1996年批准《公约》,但从1982年签署《公约》起,我国就以《公约》为蓝本,坚定维护《公约》的完整性和权威性,积极完善国内海洋立法,不断推进海洋法治。
构建海洋法律体系。我国海洋法律体系建设取得显著成绩,通过了多项专门海洋立法,海洋法律体系初步形成。我国海洋法律体系框架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下形成的,目前涉海单行法以公法为主。一是包含对海洋空间管理的法律。如《领海及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海域使用管理法》,这些立法规定了海洋活动的边界,尤其在当时我国没有海洋基本法的情况下,《领海及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在一定程度上对海洋法律体系的形成起到了促进作用。二是包含规范具体海洋活动的法律。海洋资源、能源开发活动的法律类型齐全,有《渔业法》《矿产资源法》《可再生能源法》《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以下简称《深海法》》等也有规范海上交通活动的《海上交通安全法》,以及针对航道和港口管理的《航道法》和《港口法》。三是制定了不同类型的保障海洋公共利益的法律。例如,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海岛保护法》发挥了重要作用。四是许多法律具有相关的配套立法。如与《矿产资源法》相关的就有《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配套规范。
关注海洋法律的立改废。法律是社会现实的反映,海洋立法也因此不断调整。如《公约》规定了缔约国有责任确保相关主体在国际海底区域的活动。我国积极参加国际海底区域的活动。2016年制定并施行的《深海法》,是规范我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域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的法律,对促进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可持续利用,维护人类共同利益具有重要作用。再如《公约》对一国在不同海域的管辖权进行了规定,这就涉及执法权的行使。2021年施行的《海警法》旨在规范和保障海警机构履行职责,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海洋权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国在制定新法的同时,也对一些立法进行了修改。如1983年通过的《海上交通安全法》是规范海上交通安全行为的重要法律,1984年实施以来,有些规定不能完全适应现实需要。2016年我国先是对该法第十二条本国籍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问颗进行了修正,2021年又从优化海上交通条件、规范海上交通行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海上搜救机制等方面对该法进行了修订。
我国高度重视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在1982年《公约》通过的当年,就专门制定了《海洋环境保护法》,对陆源污染物、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倾倒废弃物、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等主要海洋污染源的管理、环境影响评价等问题作了规定,而后在1999年对其进行了修订,2013年、2016年和2017年又分别进行了修正。此外,我国还通过废止相关规范的方式进行定期清理,近年来尤其加大对一些部门规章的清理力度。如至2021年底,自然资源部已经公布了三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对《测绘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规章进行了废止,同时已发布了四批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总之,通过多种方式并举,实现了涉海规范性文件的系统化。
注重法律的协调与适用。海洋法独具特色,也与其他部门法相互关联。202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对《人民武装警察法》的修订,为《海警法》出台提供了支持。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关于所有权制度、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规定,为我国进一步完善包括海洋资源在内的自然资源的管理提供了保障。《自然保护区条例》对海洋自然保护区同样适用,《野生动物保护法》适用于濒危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在具体立法中,我国积极履行《公约》缔约国义务,注重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如《领海及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深海法》实质上是自《公约》转化而来的国内法《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的一个原因是,我国加入多部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国际公约对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提出了许多新要求,需要通过修改完善现行法落实履行国际条约的义务:《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的通过促使我国制定了《港口设施保安规则》
总之,《公约》通过40年来,我国积极行使《公约》赋予的权利,认真履行《公约》设定的义务,以海洋立法助力海洋法治。未来海洋基本法的出台、极地活动立法的制定及相关立法实施细则的配套,将进一步实现以国内海洋立法推进全球海洋治理的目标。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争议海域单方行为法律问题研究”(20BFX211)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宁波大学法学院/东海战略研究院
为全球海洋污染治理贡献中国智慧
郝会娟
人类对海洋资源的过度开发和利用,造成了海洋环境的污染,从河流源头到海洋的所有生态系统都面临着越来越大的威胁。联合国环境规划署2021年发布的《从污染到解决方案:对海洋垃圾和塑料污染的全球评估》报告强调,塑料占海洋垃圾的85%,到2040年,流入海洋的塑料污染量将增加近三倍,每年增加2300万—3700万吨。海洋塑料污染是当前较难解决的全球海洋治理议题之一。
海洋塑料污染来源广泛,凭借一国之力难以完全解决,需要各国加强合作,共同解决海洋污染问题,实现海洋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国际社会在治理海洋塑料污染方面进行了诸多努力,中国也作出了重要贡献,在制定国内法规和减少塑料用品使用的同时,加强对解决海洋塑料污染问题的研究,并倡导国际合作,维护多边主义,推动完善海洋法律体系。由于海洋塑料污染的特殊性以及缺乏有效的、综合性的法律规范,现有海洋治理体系仍存在一些问题,应建立多元化参与、陆海一体化综合防治以及全球协力的海洋塑料垃圾治理体系。
《公约》明确规定了“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为海洋塑料污染的防治提供了指导性原则。作为陆源污染之一的塑料,各缔约国应以国际标准为指引,合理规划和制定国内法律法规,将全球性和区域性规则、标准予以落实,以防止、减少和控制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第一,应对海洋塑料污染的中国经验。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是中国参与全球海洋环境治理的基本立场,推动了海洋环境治理理念的发展,也为海洋塑料污染治理提供了新思路。近年来,中国非常重视海洋塑料污染问题,加强对海洋塑料污染问题的科学研究,并积极参与多边或双边层面的国际合作行动,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是建立健全综合防治机制。我国建立包括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监测评价、公众参与等方面的海洋塑料污染综合防治机制,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并进一步完善海洋塑料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2007年12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2021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印发《“十四五”塑料污染治理行动方案》,对加强塑料污染治理作出了总体部署,如江河湖海、旅游景区等重点区域的塑料垃圾清理整治工作,进一步完善了塑料污染全链条治理体系。国内“禁塑令”“水十条”“土十条”“河长制”“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循环发展引领行动”以及“固废管理制度”等政策在防治海洋塑料污染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是积极推进国际合作。在推动国内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同时,中国也积极参与全球环境治理。一方面,关注区域和全球环境议题,创新环境合作模式,在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海洋垃圾污染处理等方面加强交流与合作,推动区域可持续发展。例如,推动中日韩环境部长会议框架下的海洋垃圾合作;与东盟国家签订海洋垃圾合作倡议,开展中国—东盟国家海洋塑料垃圾消减联合行动;与加拿大建立伙伴关系,通过合作研究海洋微塑料监测技术、开展海洋塑料垃圾(包括微塑料)控制技术研究等方式共同应对海洋塑料污染问题。此外,我国还同一些海洋国际组织和机构开展各种消减海洋塑料垃圾的国际合作。另一方面,积极促进全球和区域公约或协定的达成或修订。中国参与《巴塞尔公约》附件修订过程,与各国就塑料废弃物全球范围管理机制达成协议,并签署了《进一步
采取行动应对塑料废物的决议》,将塑料垃圾管理纳入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框架。
第二,全球海洋塑料污染问题的治理对策。虽然关于海洋塑料污染的法规、条例以及行动方案等在不断地完善,但我国尚缺乏专门针对海洋垃圾尤其是塑料垃圾污染的上位法,相关的政策安排和体系也不够全面。应充分考虑塑料垃圾的特殊性,弥补现有的不足。
一是完善法律秩序的构建,探索陆海统筹防护机制。在先前管理的基础上,设立跨部门协调机构,消除原先以行政区域为考核指标的弊端,建立全国性的标准,确定海洋塑料垃圾的种类和防治内容,制定或修订与海洋塑料垃圾防控有关的法律规范,使国内法律法规与国际海洋环境保护共识相统一,保证国内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与区域海洋塑料垃圾制度规范的一致性。在宏观上,加强与各国之间的区域合作,而在微观层面上,则需要加强有关执法部门与科研单位之间的协调。
二是探索多元参与的海洋塑料污染治理模式。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的生态补偿机制,强调企业社会责任,加强公众绿色消费理念,鼓励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在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同时,打通可再生及循环利用塑料产业链,拓宽海洋塑料污染治理的资金来源,提高塑料垃
圾的回收和资源化利用率。
三是建立有效的利益引导机制,实现塑料的全生命周期管控,加强入海源头防控。寻求塑料的可替代品,增加塑料制品的循环利用次数。在渔具和船舶作业方面,探索垃圾回收体系,形成海洋塑料垃圾防治闭环产业链。建立统一的海洋塑料污染监测、分析和评估技术标准,改进数据的精确性与可比性。另外,对于企业和渔船,可以探索税收减免、绿色认证等方式,将其纳入企业绿色信用评级、减排量核证。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中日韩岛屿和海洋权益争端解决机制研究”(20CGJ035)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宁波大学法学院/东海战略研究院
加强海洋科学研究
陈海波
海洋科学研究是解决海洋和海洋法新问题的关键所在,在探索地球系统科学、推进海洋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发展海洋经济、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维护海上交通安全与国家海洋权益、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能够推动其他学科和海洋技术的发展,实现海洋可持续发展。针对海洋科学研究这一特点,《公约》以较大篇幅确立了多维立体的“海洋科学研究”国际法规则体系,凸显海洋科学对实现《公约》宗旨的重要性,更体现《公约》在促进人类认识海洋、和平利用海洋和保护海洋方面的科学性和发展性。
一是确立海洋科学研究的一般原则。《公约》要求专为和平目的进行海洋科学研究,使用符合《公约》规定的适当方法和工具,不对符合《公约》的海洋其他正当用途构成不当干扰,应当遵守《公约》制定的一切有关规章。二是明确权利与义务,平衡各方利益。所有国家均有权进行海洋科学研究,并负有相关义务,应当确保符合《公约》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时,应当依国际法规则承担责任。在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公海、国际海底区域等不同海域,沿海国、各国和各主管国际组织的具体权利与义务各有侧重。三是促进海洋科学研究。针对海洋科学以现场观测和采样分析为基础,注重长期观测和样品以及数据积累等特点,《公约》附件二明确要求各国和各主管国际组织按照其规定促进和便利海洋科学研究,促请沿海国、港口国尽力制定合理规则、规章和程序,便利科研船只进入港口,对这些船只提供协助等。四是推动国际合作,加强能力建设。《公约》强调各国和各主管国际组织应当按照尊重主权和管辖权的原则,通过双多边协议等方式,在互利和公平合理的基础上促进国际合作,提供必要协助以促进科学资料和情报的流通、成果与技术的转让,提供教育和训练方案,以帮助发展中国家增强海洋科学研究的能力。同时要求适当顾及海洋技术持有者、供应者和接受者等的相关权利和义务。
海洋科学是战略科学,海洋科学实力是衡量海洋国家科技水平的主要标志之一,海洋科技发达也是海洋强国的重要标志。在《公约》通过和开放签署的四十年里,中国作为缔约国,实现了海洋科学快速发展到全面发展,中国实践与中国贡献主要体现为四个方面。
第一,谋篇布局,明确海洋科学研究发展方向与路径。中国海洋科学的发展离不开党中央和国务院对国家海洋事业和海洋工作的高度重视。制定《海洋技术政策要点》“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等,确定重点私学基金涉海项目,为海洋私学研究提供了政策和资金支持。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要坚持陆海统筹,加快建设海洋强国,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加快建设海洋强国”。国务院关于“十四五”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的批复提出,要加快构建现代海洋产业体系,着力提升海洋科技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指明了海洋科技发展的方向。
第二,多层级立法,履行《公约》义务。中国通过《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国家海洋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等立法,遵循《公约》义务要求,全面管理涉外海洋科学研究活动,围绕深海科学技术研究、国家海洋重大战略需求和世界海洋科学前沿问题,推进海洋科学研究与技术研发
第三,加快海洋科学研究能力建设。加快海洋科技创新步伐,提高海洋资源开发能力,培育壮大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国致力于海洋科技能力整体提升。《2021中国海洋经济发展指数》显示,海洋科技创新投入持续增加,人才队伍不断壮大,成果转化能力显著提高。2020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布的第二版《全球海洋科学报告》显示,海洋科学研究成果已被各国转化为诸多可产生社会效益的政策措施。
第四,加强国际合作,践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中国科学家积极制定有关海洋调查的国家标准,参与国际海洋科学合作计划,使海洋私学研究聚焦影响人类生存发展的基础性研究与海洋领域前沿科学问题。中国科学家提出的大气校正法等许多研究方法和成果多次被国际组织采纳。这些行动和成就为推动世界海洋科学研究与技术发展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力量。2017年第72届联大通过决议,宣布2021年至2030年为“海洋科学促进可持续发展十年”(以下简称“海洋十年”)。2021年1月“海洋十年”正式启动,“海洋十年”的愿景是“构建我们所需要的科学,打造我们所希望的海洋”。华东师范大学河口海岸学国家重点实验室牵头发起的“大河三角洲计划”、厦门大学近海海洋环境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发起的“融通科学、管理和社会参与:助力海岸带可持续发展”研究计划,经政府间海洋学委员会签署,正式获批“海洋十年”项目。
中国将继续坚持《公约》促进和发展海洋科学的宗旨,秉持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加快海洋科学研究和技术发展,开展多层面国际合作,确保履行《公约》义务,并充分参与处理海洋和海洋法问题的全球与区域论坛和进程,为提升全球海洋合作与治理水平贡献力量。
本文系南方海洋科学与工程广东省实验室(珠海》资助项目“无人船舶和海洋无人设备相关法律问题研究”(SML2020SPO05)、宁波大学东海战略研究院课题“东海争端管控与海上合作研究”(NDDHOKTO1)、“科技进步与东海海洋治理法律问题研究(DHZL22YB06)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宁波大学法学院/东海战略研究院
推动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
陈淋淋
2022年,生态环境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十四五”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对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作出了统筹谋划和具体部署,以海洋生态环境突出问题为导向,注重深度参与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当前,我国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面临的结构性、根源性、趋势性压力尚未得到根本缓解,海洋环境污染和生态退化等问题仍然突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亟待加强。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中国正加快建设海洋强国,深度参与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这既是负责任大国应尽之责,也是维护自身海洋权益的必由之路。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中国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践行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当前,我国在责任体系、协调机制、资金投入等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尚未完全形成。应明确我国在参与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中的角色定位,做和谐海洋秩序的构建者和海洋可持续发展的推动者,提升我国在构建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过程中的话语权,推动形成公平正义的国际海洋新秩序。
第一,探索参与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的新方案。西方国家高度关注中国参与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的议题,尤其重视中国的海洋战略、海洋规划等,关注中国对《公约》等的吸收与实践。但这种重视是以维护西方国家的全球海洋利益为目的,以增强其全球海洋治理正当性。在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中,应跳出西方海洋霸权文化和传统,吸收中华传统文化精髓,调整和改变旧有的海洋治理体系和理念。中国参与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并非颠覆现有国际秩序,而是寻找中国参与构建全球海洋治理体系的新理论与新路径,提供具有可持续性的中国方案与中国智慧。
第二,以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为指引。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在海洋领域的延伸与深化,也是中国倡导的全球海洋治理的理想愿景。中国深度参与全球海洋态环境治理的根本目的是构建人海和谐共生的海洋命运共同体,这是中国把握人类海洋发展脉搏,为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维护海洋和平秩序、促进海洋繁荣发展提出的中国方案,有利于破解全球海洋过度捕捞、环境污染、气候变化、海平面上升、海洋垃圾等治理难题,有利于人类共同应对海洋挑战、开创人海和谐的美好海洋未来。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体现了中国坚定高举多边主义旗帜,坚决维护和支持《公约》权威,推动形成一个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大国责任与担当。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要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协调推进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更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这为我们坚定维护国家尊严和核心利益,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积极参与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指明了前进方向。
第三,完善参与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的新路径。当前,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面临一系列挑战。例如,海洋环境污染与生态遭到破坏、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存在弊端、西方传统海洋强国对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新规则与新秩序的阻碍等。国家海洋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是支撑中国深度参与全球海洋治理的前提。中国参与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可从四个方面着手。一是维护海洋权益,完善我国的海洋法律体系。加快涉海、涉外法律法规的制定,逐渐提升海洋执法与权益维护的能力,促进国内海洋法律与国际海洋法的衔接和转化。二是深化海洋国际合作,以点带面持续推动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良性变革。例如,以“一带一路”倡议为平台,探索成立“一带一路”海洋生态环境合作组织、组织有关国家建立“一带一路”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新规范、编制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规范标准、制定与修订海洋信息领域技术标准等,强化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合作,提高海洋标准的适用性。三是组织力量全面翻译,加强海洋生态环境方面的文件、标准等的翻译工作。深入研究中国深度参与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等,为实践提供理论指引。四是培育海洋社会组织,提升其在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中提出议题、约文起草的能力。适时总结国内海洋生态环境治理经验,并加快推动我国海洋标准“走出去”,带动我国海洋新产品、新技术、新服务“走出去”。五是加快涉外海洋法治人才的培养力度。建设一支具有全球视野、熟练运用外语、通晓国际规则、精通国际谈判的兼具国内与涉外法律知识的高素质海洋法治人才队伍,建立一批精细化的培养基地,推动国内海洋法治人才在全球或区域海洋生态环境组织任职。
中国深度参与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是在肯定现有治理体系正面效应的基础上,构建一个更加公平合理的治理体系。中国作为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提出者和海洋可持续发展的推动者,作为负责任的海洋大国和崛起中的海洋强国,应不断增强在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中的话语权。
本文系南方海洋科学与工程广东省实验室(珠海》资助项目“无人船舶和海洋无人设备相关法律问题研究”(SML2020SPO05)、宁波大学东海战略研究院课题“东海争端管控与海上合作研究”(NDDHOKTO1)、“科技进步与东海海洋治理法律问题研究(DHZL22YB06)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宁波大学法学院/东海战略研究院
文章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2年11月30日第A0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