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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海、东海构建中日韩海洋环境区域保护合作机制研究

发布时间:2023-02-08 作者:郝会娟 点击量:



 黄海、东海构建中日韩海洋环境区域保护合作机制研究

郝会娟

宁波大学浙江宁波

中日韩所环绕的黄海、东海作为典型的半闭海,生态系统较为脆弱,与相邻的海洋环境分离,具有一定 的独立性,区域性特征明显,进行区域合作,缔结区域性条约或者协定更加具有现实性和可操作性。但由于环境诉求 存在差异、政治环境复杂、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等因素,至今尚未形成具有普遍法律约束力的海洋环境保护立法规范。 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以及日本单方面宣布福岛核污染水排放,使得该区域的环境问题更加严峻。同时,现有的 各国或者双边以及东北亚区域间海洋环境合作的弊端日益凸显,亟需寻找新的合作手段与方式。中日韩三国在东海 利益交织,具有共同的目标利益及良好的合作基础。随着“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提出以及全球性条约和区域性实 践的推进,中日韩构建区域环境合作机制的时机逐渐成熟。建设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规范的合作机制,对于解决福岛 核污染水排海事件以及推动黄海、东海乃至整个东北亚地区的海洋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环境问题;福岛核污染水排海事件;人类命运共同体;法律机制

中图分类号D993.5D9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6924(2022)03-0087-09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向海而兴背海而衰, 中国加入区域海洋生态治理是新时代发展的必 然要求是达成海洋强国的必经之路将为构建 人类命运共同体谱写一曲海和谐的新华 章。⑴合作共赢也是我国海洋强国建设的重要 发展道路。黄海、东海作为半闭海海域,受地理 条件限制,生态环境更为脆弱。为更好地实现 半闭海海域沿海国家合作1982年《联合国海 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九部分专门设 立了闭海或半闭海制度闭海或半闭海的 定义及沿岸国的合作做出了规定。《公约》第 197条、207条以及272条也分别对区域合作、 区域方案、区域规则进行了强调,为中日韩区域 合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国际上自上世纪六、七 十年代以来一些区域性合作比如波罗的海模 式、地中海模式等亦为中日韩区域海洋环境合 作提供了经验借鉴。黄海、东海都是典型的半 封闭海其生态环境本身脆弱加上周边正遭 受着人口增长和非可持续性经济增长方式带来 压力,海洋生态亟需保护。虽区域内各国曾积 极讨论并致力于构建东北亚区域环境合作机 但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文化差异缺乏引导性的核心国家因此至今尚未达成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海洋环境保护立法。近年来 中日韩三国在黄海、东海因划界和海洋权益问 题争议日趋激烈再加上20214日本单 方面宣布将福岛核污染水排入大海这一严重 违反《公约》关于海洋环境保护与保全义务的行 为,将给本就生态脆弱的黄海、东海海洋环境带 来更加恶劣的影响。维护海洋权益和海洋资 源解决日趋严重的环境问题需要沿岸各国积 极行动起来,采取灵活方式构建低敏感的中日 韩海洋区域环境保护合作机制。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中日韩岛屿和海洋权益争端解决机制研究”(20CGJ035)。

作者简介郝会娟,法学博士,宁波大学法学院讲师,宁波大学东海战略研究院东海海洋治理研究中心研究员,主要 研究方向:海洋法、海洋环境保护。

① 黄海是中国、朝鲜和韩国的领海和专属经济区的共同海域,其西北部与渤海连接,南部与东海相通;东海水域由中日韩三个沿岸国 家的领海和专属经济区围绕并通过所谓第一岛链的一些海峡与西太平洋相连地理条件都符合《公约》第122条定义下的半闭海概念。 参见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记录:A/CONF.62/C.2/SR.43Official Records of the Third 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he Law of the Sea,Vol ume. 2,1974,pp.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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