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海、东海构建中日韩海洋环境区域保护合作机制研究
郝会娟
(宁波大学,浙江宁波)
摘 要:中日韩所环绕的黄海、东海作为典型的半闭海,生态系统较为脆弱,与相邻的海洋环境分离,具有一定 的独立性,区域性特征明显,进行区域合作,缔结区域性条约或者协定更加具有现实性和可操作性。但由于环境诉求 存在差异、政治环境复杂、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等因素,至今尚未形成具有普遍法律约束力的海洋环境保护立法规范。 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以及日本单方面宣布福岛核污染水排放,使得该区域的环境问题更加严峻。同时,现有的 各国或者双边以及东北亚区域间海洋环境合作的弊端日益凸显,亟需寻找新的合作手段与方式。中日韩三国在东海 利益交织,具有共同的目标利益及良好的合作基础。随着“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提出以及全球性条约和区域性实 践的推进,中日韩构建区域环境合作机制的时机逐渐成熟。建设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规范的合作机制,对于解决福岛 核污染水排海事件以及推动黄海、东海乃至整个东北亚地区的海洋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环境问题;福岛核污染水排海事件;人类命运共同体;法律机制
中图分类号:D993.5、D9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6924(2022)03-0087-09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向海而兴,背海而衰, 中国加入区域海洋生态治理是新时代发展的必 然要求,是达成海洋强国的必经之路,将为构建 人类命运共同体谱写一曲“人海和谐”的新华 章。⑴合作共赢也是我国海洋强国建设的重要 发展道路。黄海、东海作为半闭海海域,受地理 条件限制,生态环境更为脆弱。为更好地实现 半闭海海域沿海国家合作,1982年《联合国海 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九部分专门设 立了“闭海或半闭海制度”,对闭海或半闭海的 定义及沿岸国的合作做出了规定。《公约》第 197条、207条以及272条也分别对区域合作、 区域方案、区域规则进行了强调,为中日韩区域 合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国际上自上世纪六、七 十年代以来,一些区域性合作比如波罗的海模 式、地中海模式等亦为中日韩区域海洋环境合 作提供了经验借鉴。黄海、东海都是典型的半 封闭海,①其生态环境本身脆弱,加上周边正遭 受着人口增长和非可持续性经济增长方式带来 压力,海洋生态亟需保护。虽区域内各国曾积 极讨论并致力于构建东北亚区域环境合作机 制,但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文化差异大,缺乏引导性的核心国家,因此至今尚未达成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海洋环境保护立法。近年来 中日韩三国在黄海、东海因划界和海洋权益问 题争议日趋激烈,再加上2021年4月,日本单 方面宣布将福岛核污染水排入大海,这一严重 违反《公约》关于海洋环境保护与保全义务的行 为,将给本就生态脆弱的黄海、东海海洋环境带 来更加恶劣的影响。维护海洋权益和海洋资 源,解决日趋严重的环境问题,需要沿岸各国积 极行动起来,采取灵活方式,构建低敏感的中日 韩海洋区域环境保护合作机制。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中日韩岛屿和海洋权益争端解决机制研究”(20CGJ035)。
作者简介:郝会娟,法学博士,宁波大学法学院讲师,宁波大学东海战略研究院东海海洋治理研究中心研究员,主要 研究方向:海洋法、海洋环境保护。
① 黄海是中国、朝鲜和韩国的领海和专属经济区的共同海域,其西北部与渤海连接,南部与东海相通;东海水域由中日韩三个沿岸国 家的领海和专属经济区围绕,并通过所谓第一岛链的一些海峡与西太平洋相连;地理条件都符合《公约》第122条定义下的半闭海概念。 参见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记录:A/CONF.62/C.2/SR.43,Official Records of the Third 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he Law of the Sea,Vol ume. 2,1974,pp.2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