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环境合作具有指导性作用。三国所在的东北亚地区政治环境复杂,建立中日韩海洋环境预警合作制度不失为一种折中方式。
1992年《里约宣言》提出:“各国根据自己的能力应广泛应用预防办法,保护环境。凡有严重威胁或不可逆转的损害,不得使用缺乏充分的科学确定性为理由推迟防止环境退化的措施。”①同时强调了预警机制的重要作用,即“关于海洋环境的污染,最适当且为各国普遍接受的预警措施是授证许可证、风险评估、针对危险物质采取负面表列方法,以及利用最佳可得技术的义务”②。
从黄海与东海海域现状来看,半闭海的性质使其必然面对更为严峻的环境问题,而域内污染治理合作程度仍然较低,不仅制约了各国解决共同面对的海洋环境问题的能力,也使得各国在完善内部环境法律时失去了外部的激励。虽然黄海、东海海域尚未有充分的科学依据来证明海洋环境在今后可能发生的退化现象,但如果沿岸国 家继续在该海域内争夺海洋资源和海洋权益,势 必会导致出现更为严重的环境威胁和不可逆转 的环境损害。因此,沿岸国根据预警原则,采取 普遍接受的预警措施,是比较有效且有益的域内 海洋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法,具体到在黄海、东海 海域,便需要中日韩三国根据预警原则的内涵, 首先建立预警合作制度,且该制度应该覆盖海洋 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海洋渔业资源保护 等相关方面。
鉴于三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存在差异,结合黄海、东海半闭海区域特点,笔者认为,中日韩 可以现实为基础,分阶段建立预警合作制度:第 一阶段,目前三国环境保护合作主要依靠中日韩 环境部长会议,虽然该机制还是功能性的,合作 内容与分工等尚不够具体,但预警合作机制的建 立可以在该会议基础上进行,即适当扩大合作范 围,提高合作水平,细化合作流程与分工,在节约 成本的同时提高推进效率。第二阶段,建立三方 共同参与的协调机构。具体来说,该机构应该包 含信息共享制度、科学技术委员会、特定海洋区 域保护区、监测制度、许可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 度、资金管理制度、公众参与制度以及争端解决 制度等,分别对三国在海洋环境保护中遇到的实 际问题进行协调与解决。第三阶段,可在三方合 作更加紧密的条件下,建立三国共同的海洋环境 保护合作委员会,以前期各项实践为基础,尝试 建立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促成区域内海洋环 境保护法律体系的构建。
4. 通过构建中日韩贸易与环境利益关联机制增强互信
在黄海、东海半闭海区域内,目前受到复杂的政治环境与各国的环境治理理念差异等影响,很难出现一个能够统筹区域内国家关系的超级国家机构,域内无论是中国、还是日本、韩国,都难以成为具有号召力的核心国家,因此无法复制比较成熟的地中海模式等区域合作模式。中、日、韩作为东北亚地区环境合作的主导力量,在复杂的国际国内背景下处理海洋环境合作问题最好的办法,便是通过刺激经济来寻求利益共同 点,以经济发展促进环境合作,构建贸易与环境 利益关联机制,进而推动整个区域内的海洋环境 保护。
区域内贸易的层次和紧密程度是环境合作顺利推进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23〕中日韩间可借助自由贸易协定(Free Trade Agreement,简称FTA)的良好契机,尝试建立贸易一环境关联协议,即借鉴北美环境协定的成果,将不同发展程度的国家通过贸易-环境协议的方式连接起来, 同时实现国家经贸水平的提高和区域环境治理的改善[24]139O关联协议可以通过降低关税的方式,促使三国的环境产业形成规模经济,以此在改善黄海和东海海域的环境状况的同时缩短三国之间海域治理技术的差距[24]140o随着贸易频率的增加,中日韩三国关系将更加紧密,相互之间了解和互信程度也将进一步提升,这不仅可以为贸易-环境关联协议的升级创造基础,也可以推动黄海、东海区域内各国海洋环境保护合作的实施。
这一目标的实现,具体可从以下方面进行改进:首先,改善中日韩国家间利益诉求分散的现 状。鉴于三国相互依赖程度比较低,可以从中日 韩自贸区在贸易政策上改善来提高三国总体消 费能力,扩大市场规模。「2刃其次,随着相互依赖关系的加深,三国可进一步签订关联协议,协商降
① 1992年《里约宣言》,原则15。
② 同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