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法律是根植过往、作用当下、面向未来的实践技艺。法学唯有固守一定的学科立场,并遵循共同体的 方法模式和规范,方能克服法律时空上的迁跃障碍,让研究思路清晰明朗。前者立场关乎法律的本质与 性质,关乎价值取舍与导向,即为认识论;后者方法关乎思维与路径,关乎问题研判与应对,即为方法论。 从纯粹法学、历史法学再到社会法学,几乎每一种法学流派都阐述了自身的认识论与方法论。新的法学 流派也往往从否定旧的认识论与方法论开始,并把所主张的新的认识论与方法论作为旗帜。①
但在环境法领域,法学研究似乎进入了迷雾。通过张文显教授与吕忠梅教授于2017年对环境法学 科建设的点评能够窥得一斑“环境资源法学的基础理论研究仍然比较薄弱”②,“至今环境法学仍未就环境法的核心价值、环境法学方法论、基础范畴等环境法理基础性重大理论问题达成共识”①。事实上, 近20年间环境法学人从未间断对环境法学方法论与认识论的反思。②环境法学陷入认知迷雾的困境, 本质上是法学突然面对环境问题的“茫然无措”。从人与人的关系到人与自然的关系的视域突破,③使得当代经典社会科学在面临环境问题时呈现“革命的姿态”,表现为一个反对的科学或者“批判理论”,借 助于特定的理想对社会做自我批判。④无论从公法还是私法视角,环境法都有着不同于传统法律的特 性。⑤这些特性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在传统法学基石之上认识环境法律。因此,厘清并理解环境法律 的特质就成为建构环境法学认识论的前提。从不同角度、不同层次的视域出发,会得出不尽相同的环境 法律的特质。法学“保守”的特性决定了环境法律特质不可能是对传统的自我切割,在革命的激情褪去 后仍需要回归至经典法学框架之下来定位环境法律的特质。
一、环境法律认识论的三重困境
近代社会科学一直纯粹面向社会内部问题,当环境问题迎面而来时,社会科学毫无准备而显得“茫 然无措”。经典社会科学所关注的是社会或社会的诸部分,而自然环境应当也必须留给自然科学予以关 注。⑥但从人与人的关系到人与自然的关系的视域突破,使得环境法学变得异常具有“批判”性,即所谓 “革命的环境法”与“环境法的革命”。⑦这种“革命”与“批判”折射在环境法领域中,就具体表现为对法 基本属性一正当性、自治性、体系性的认识困境。
(一)正当性认识困境
“正当性”是人们对统治权力、行政权力做出的价值判断,任何形式的权力,只有它被人们认为具有 “正当”理由时才为人们所服从,从而具有正当性;正当性的核心是人们的自愿认同和支持。⑧在当前祛 魅的时代,价值呈现多元化特征,法律的正当性不再依赖形而上学的基础,而是转而求诸经验性的社会 环境,只能从法律产生的过程和程序中去寻找。无论是哈贝马斯抑或罗尔斯,均将法律的正当性、实质 性建构在规范性的人民同意之上,即建构通过规范性的程序而凝聚的民众共识。⑨人们遵守法律的根源是遵守自己的意愿或承诺。符合共识的法律当然会获得人们的普遍遵守。
① 参见吕忠梅:《环境法回归路在何方? ——关于环境法与传统部门法关系的再思考》,《清华法学>2018年第5期。
② 参见《环境法学科在中国的发展 敢问路在何方?》,天涯问答网://wenda.tianya.cn/answer/1b50df14590468d
800045e3dfa6b4d6d,访问日期:2022年5月27日;侯佳儒:《环境法兴起及其法学意义:三个隐喻》,《江海学刊》 2009年第5期;巩固:《环境法律观检讨》,《法学研究>2011年第6期;王明远:《“环境法学的危机与出路:从浅层环 境法学到深层环境法学”研讨会纪要》,《清华法治论衡>2014年第3期;汪劲:《环境法学的中国现象:由来与前程
一源自环境法和法学学科发展史的考察》,《清华法学>2018年第5期;吕忠梅:《环境法回归路在何方?- 关于环境法与传统部门法关系的再思考》,《清华法学》2018年第5期。
③ 参见蔡守秋:《环境法律关系新论——法理视角的分析》,《金陵法律评论>2003第1期。
④ 参见[德]尼克拉斯•鲁曼:《生态沟通:现代社会能应付生态危害吗?》,汤志杰、鲁贵显译,台北:桂冠图书股份有限 公司,001年,第2~6页。
⑤ 参见钭晓东:《论新时代中国环境法学研究的转型》,《中国法学>2020年第1期。
⑥ 参见[德]尼克拉斯•鲁曼:《生态沟通:现代社会能应付生态危害吗?》,汤志杰、鲁贵显译,台北:桂冠图书股份有限 公司,001年,第2~6页。
⑦ 参见侯佳儒:《环境法兴起及其法学意义:三个隐喻》,《江海学刊》2009年第5期。
⑧ 参见蔡守秋:《论环境法的正当性的依据》,《政法论丛>2010年第6期。
⑨ 参见周赟:《论程序主义的合法性理论——以罗尔斯、哈贝马斯相关理论为例》,《环球法律评论》2006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