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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论视阈下环境法律认识论革新

发布时间:2023-02-08 作者:杜寅 点击量:

 者道德性的价值判断,而仅仅意味着一种前后判断的一致性。对于法律正当性的认识,系统论与教义学 的观点有着高度相似性“法教义学之类的学说和解释技术以及相关的所有努力,从本质上来看,都是要 在丧失了客观标准的大变动时代,重新确立起一种伦理的绝对标准,只不过在这里人们把法律规范本身 当做一种形而上学的绝对标准罢了。”现代法律正当性并未建立在价值推论或有意识的共识在事实上 的传播之上,而在于对法律正当性无需置疑的“接受的假定”。全社会在无法达成价值共识的前提下 只能诉诸假定的正当性,借助法律抵御不确定性,应对未知的未来,而使得社会的分工合作成为可能,③ 并促使现代法律演化为专门承担建立确定预期的社会子系统。而这一功能得以发挥的前提就是,只有 法律才能决定什么是法律或什么不是法律,什么是合法的或什么是非法的,法律系统不考虑法律制定者 和法律解释者的动机和意图,不考虑道德要求。

需要补充的是,系统论关于法律正当性的理解虽然去除了对于实质正义的考量,但不意味着实质正 义无处安放,也并未否定“良法善治”,而是将良法之标准限定为形式上的一致性,将“善治”交由法律与 政治、道德、科技等法外因素的相互作用来决定。对环境法而言,良法离不开国家政治的关注、现代科技 的进步与市场经济的调整。各个领域综合作用在一起才可能达至一种理想的状态。这意味着以“善治” 为代表的“善良”“正义”等并非是一个诉诸过去的静态、永恒不变的真理,而是一个面向未来需要不断探 索、矫正的动态过程,将法律正当性从静态原点式的理解延伸成一种时间意义上动态线性的理解——现 代法治的时空观。这预示着现代法治的理性需要从纯粹理性走向实践理性,将法治的现代性作为一项 未竟的事业,对于法律与法学进行批判性的社会反思和开放性的社会建构。在环境保护领域,对正当性 的探求是一个动态的实践过程,需要在环境社会实践中去不断认识和把握正当性。而环境法律形式的 正当性则为达至这种理想状态提供了一种时间上的可能性前提与方法,使得人们能够超越意识沟通的 局限性在裂解的多元价值中寻找到价值共识。

(二“封闭之上的开放”:对相对自治性的再认识

系统论并未将法律的自治性置于狭窄的法律领域进行考察,而是将自治性置于现代社会与法律现 代性互动关系的宏大背景之下予以考虑。在系统论中,政治、法律、经济、宗教、科学、艺术、传媒等作为 一个个子系统从社会中分化出来,各自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功能,并且之间相互影响与耦合。就像一部 合唱一样,每个声部代表着子系统,均有着自己的音调,通过指挥和节奏贯穿全部声部并形成一部完整 的合唱。其中,法律类似于合唱中的节奏,贯穿整个社会系统,与经济、宗教、道德等均有关系。但是节 奏不可能代替任何一个声部,其只能把握节奏、控制期待,而这种功能的发挥是要建立在节奏与旋律、声 部差异性的基础之上的。卢曼将这种“把握节奏、控制期待”的功能定义为“规范性预期的稳定功

① Niklas Luhmann, A Sociological Theory of Law, London: Routledge & Kegan Paul plc, 1985, p. 202.

② 参见宾凯:《卢曼系统论法学:对“法律实证主义/自然法”二分的超越》,《云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 第6期。

③ 参见陆宇峰:《“自创生”系统论法学:一种理解现代法律的新思路》,《政法论坛>2014年第4期。

④ 参见宾凯:《卢曼系统论法学:对“法律实证主义/自然法”二分的超越》,《云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 第6期。

⑤ 参见[美]乔纳森•特纳:《社会学理论的结构》上,周艳娟译,华夏出版社,2001年,第72-7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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