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环境法木身就意味着法律价值与形式合理性的续造,是法律系统视域的扩大和法律整体意义上的知 识创新,而非仅限于单纯的环境法视域的扩大,也非仅限于环境法自身的创新。那些被普遍法律实践所 接受的环境法研究也将成为整体法律观察与运作的基础。环境法正是在传统法迈向现代的进程中实现 演进,环境法学发展的每一步都将推动传统法学的现代化。
(二)依法律行政:环境法律与政治的二元互动
在系统论的视域中,现代生态环境问题作为社会系统的外部环境,正扰动着社会系统运作。环境事 件能够在关联到某些事物的情况下被诠释,但这并不能保证作为总体的社会系统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对 可能发生的生态危害事先加以预防,而只能是生态问题在社会中得以显现时才行。生态问题只有穿越 符码化及纲要化的双重过滤之后,才能获得系统内的关联性,而且当有需要的时候会获得广泛的重 视。①在这个意义上,生态环境问题是社会系统对于生态危害漠视而导致的共振不足。②因此,以权力 为媒介、以集体约束力的决定为功能定位的政治系统在生态环境问题的应对中发挥着决定性的作 用。③当可持续发展面临经济意义与环境意义的纠结时,政治系统可以通过对两个系统有关系的约束 力决定解决这一问题。政治系统着重对行动的现实控制,着重平衡当下行动中不同价值与利益之间的 社会差异。而这也解释了缘何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中的政治系统牵引作用得以发生,而且相对于法律 应激性反应而言,政治系统更为主动。
政治系统在环境保护中存有牵引作用,并不意味着政治与法律之间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同时亦不 同于法律对政治权力的合法化规整,希望通过立法来规范政治权力。④系统论下的政治与法律是现代 社会分化中媒介、结构、程序、功能各不相同、相互独立的子系统,两者之间是既相互分立又相互寄生的 耦合关系。一方面,“只有当政治能够保证和平,也就是阻止自由行使权力的时候,法律才能得到发 展”⑤。在立法层面上,政治通过民主制度引导哪些问题应当被关注,克制法律系统自我封闭的倾向,增 加了法律系统与外部环境就关注问题产生沟通的可能性。同时,政治系统为法律失望预期的效力提供 了权力保障,即法律的强制性。当违法行为产生时,强制力对责任的追究使得“即便违法仍在法律规定 的范围之内”,规范性结构经由违法责任的追究而得到强化。另一方面,“从政治系统的角度看,法律是 使政治目的有可能产生并得以实现的一个工具”,“政治能够大大扩展活动可能性的领地,这应归功于法 律和经济”。⑥法律系统的结构为政治权力提供了普遍化与扩大化的手段。现代社会必然依赖普遍化 的法律结构,权力通过将自身结构化为法律,来获得法律的普遍化效力。而法律之所以能够实现普遍化 效力,是因为法律系统提供了最具同质性的法律共同体,以及最具普遍性的司法制裁。法律系统既能够 通过广泛的法律共同体传达以法律表现出来的政治指令,又能够通过普遍化的权利诉讼提供丰富的信
① 参见[德]尼克拉斯•鲁曼:《生态沟通:现代社会能应付生态危害吗?》,汤志杰、鲁贵显译,台北:桂冠图书股份有限 公司,001年,第182页。
② 参见[德]尼克拉斯•鲁曼:《生态沟通:现代社会能应付生态危害吗?》,汤志杰、鲁贵显译,台北:桂冠图书股份有限 公司,001年,第183页。
③ 参见[德]尼克拉斯•卢曼:《权力》,瞿铁鹏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98 ~ 100页。
④ 参见伍德志:《欲拒还迎:政治与法律关系的社会系统论分析》,《法律科学>2012年第2期。
⑤ 参见[德]卢曼:《法律的社会》,郑伊倩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223 ~ 224页。
⑥ 参见[德]卢曼:《法律的社会》,郑伊倩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223 ~ 224页。